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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3日,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无限公司原党组书记、董事长王宜林受贿一案,对被告人王宜林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对王宜林犯罪所得财物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1996年至2020年,被告人王宜林利用担任新疆石油经管局勘察开发研究院党委副书记、院长,新疆石油经管局党委常委、副局长,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无限公司新疆油田分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党构成员、副总经理,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党组书记、董事长,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无限公司党组书记、董事长等职务上的方便,为有关小我私家在职务调整、项目承揽、企业经营等事项上提供帮助, 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3501万余元。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宜林的举动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惩处。鉴于其到案后照实供述罪行,主动交卸办案构造还没有掌握的部分受贿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涉案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展开盈余 55 %2024年 2月2日消息,王宜林被查;2024年7月31日消息,王宜林被解雇党籍 。
经查, 王宜林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长时间结交政治骗子并被其利用,匹敌组织审查;罔顾中央八项划定精神,多次接受私营企业主安排的旅游,违规收受礼金;违背组织准绳,在组织谈话函询时不照实说明问题,在职工录用工作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廉洁底线失守,放纵、默许亲属利用其权柄和职务影响谋取私利;不重视家风扶植,对夫妇失管失教;将公权利当作谋取私利的对象,大搞权钱交易,利用职务方便为他人在职务调整、项目承揽、企业经营等方面谋利,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王宜林严重违背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和生活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置惩罚。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罚法》等有关划定, 经中央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共中央答应,决定赋予王宜林解雇党籍处罚;按划定作废其享用的报酬;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审查构造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公开信息表现,王宜林出生于1956年9月,早期在新疆石油经管局任职,2003年7月由新疆油田分公司总经理、党委书记调任中国石油集团总经理助理,后任副总经理、党构成员,并兼任集团平安总监。
2005年11月,王宜林任中石油集团董事,2011年调任中海油董事长。2015年5月,王宜林重返中石油接任董事长,2020年1月被褫职。
来源 新京报政事儿
值班编辑 康嘻嘻
公布于:北京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