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5-05-25 11:1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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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法经过一起康健权胶葛案的典型意义论述,再次鲜亮彰显勉励大好人功德的司法立场。

    5月25日,最高群众法院发布“民法典公布五周年典型案例”第一个专题,聚焦见义勇为、孝亲敬老、诚实守信等传统美德和核心价值观的请求,旨在讲述群众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弘扬真善美、鞭笞假恶丑的故事。

    汹涌旧事注意到,在一起康健权胶葛案中,法院经过判令受益人承担补偿义务,勉励见义勇为的行为。

    案情显示,2023年12月,柴某与顾某配合乘坐轨道交通七号线镇坪路站下行自动扶梯,顾某位于柴某前方。电梯下行历程中,顾某站立不稳向后摔倒时,因柴某实时救助而未倒,但柴某为救助顾某而受伤。柴某于受伤当天自行前往医院就诊,诊断为左跟骨前外缘撕脱骨折,左足、左踝退行性转变。因救助顾某的行为,上海市普陀区委员会宣传部于2023年12月向柴某颁发“普陀大好人-见义勇为”证书。后柴某向法院告状,请求判令顾某补偿其因救助顾某受伤产生的医药费等损失7992.68元。

    生效裁判认为,原告柴某没有法定或商定的义务,为保护被告顾某民事权益而受伤,构成见义勇为,其精神值得褒扬。凭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因没有侵权人,故作为受益人的被告顾某应当给予原告得当补偿。对于补偿的数额,因补偿义务并非补偿义务,需综合思量原告受伤情况、救助行为及所起到的作用等实际情况,同时思量相干单位已决意给予见义勇为人得当奖励,故酌定补偿7000元。宣判后,原、被告均未提出上诉。

    见义勇为、互帮相助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紧张构成部分。“社会生活中,有时会涌现因见义勇为使本身受到损害,但相应损失却因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等原因而难以获得补偿的情况。”最高法在论述案例典型意义时指出,本案中,群众法院依照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认定受益人应当给予得当补偿,并可凭据见义勇为人所受损失和救助行为所起到的作用等实际情况确定受益人承担的补偿数额。同时,为更好激励见义勇为行为,法院还主动协调相干单位对见义勇为人予以得当奖励。本案裁判为类案供应了规则指引,同时也旌旗鲜亮彰显出勉励大好人功德的司法立场。

    发布于:上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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