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5-05-14 13:3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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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京报讯(记者吴梦真)某果业公司之内部规章设定“年假次年2月尾作废”条款,谢绝领取员工朱某3天未休年假工资。新京报记者获悉,近日,北京三中院判决认定,企业无权经过规章轨制限制休息者法定年休假权利,责令该公司领取朱某未休假工资3000余元。

    记者了解到,2021年10月,朱某入职某果业公司任推销司理,休息条约商定其每年享有10天带薪年假。2022年,朱某实际休假7天,剩余3天未休。2023年去职时,朱某请求公司领取3天未休假工资。公司以《考勤经管举措》中“年假不得顺延、累计至下年度,次年2月28日生效”为由拒付,两边遂对簿公堂。

    法院审理指出,职工带薪年休假是执法和行政法规赋予休息者的法定权利,某果业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无权以自创的规章轨制设定年休假有效期。休息者有权依照执法、行政法规的划定主意利用权利,休息者应休未休的,有权依照《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划定,向用人单位主意相应赔偿。

    本案中,某果业公司以规章轨制作为不领取朱某应休未休年休假赔偿的主意缺乏执法依据,法院不予采取。

    法院最终判决,某果业公司领取朱某2022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3000余元。

    编辑 刘倩 校对 柳宝庆

    发布于: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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