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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4日,根据人民法院案例库公开案例显示,山西大同“订婚强奸案”被列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或典型案例库。
裁判要旨显示:
1.订婚没有意味着对性举动存在默示同意,没有存在所谓的“订婚就有性权利”。举动人与被害人之间的订婚事实没有影响对强奸罪的认定。举动人违反妇女意志,以暴力、勒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划定的,应当依法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2.泄露依法没有公开审理的案件中没有应当公开的信息的,应当依法负担执法义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义务。对于审讯程序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等泄露依法没有公开审理的案件中没有应当公开的信息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依法予以训诫或者给予其他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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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北京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