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5-05-13 16: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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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京报讯(记者吴梦真)网约车司机李师傅为省保费,将现实用于营运的车辆以“非营运”性质投保贸易险。正在一起负全责的交通事故中,保险公司以“转变车辆用途致使风险显著增加”为由拒绝贸易险赔付。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做出讯断,认定保险公司仅承担交强险2000元赔偿,剩余3900元修车费由李师傅自行承担。

    记者了解到,网约车司机李师傅正在载客过程当中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李师傅负悉数责任。受损方起诉,请求李师傅赔偿修车费5900元。经查,李师傅的车辆正在同一家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贸易险,交强险的产业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但保单显示,李师傅的车辆保险性质为“非营运”。

    保险公司提出,因为李师傅擅自转变车辆营运性质,且该景遇已正在保险条目中作出“加粗”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相关划定,属于正在贸易险范围内予以免赔的景遇。

    法官引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二条划定,正在“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时,被保险人负有实时关照保险人的责任,如被保险人没有履行该项关照责任,则保险人对是以发生的保险事故没有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成绩的表明(四)》第四条第一款将保险标的用途的转变列为法院认定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时应该考虑的因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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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方式上看,将“非营运”车辆用于网约车营运,转变了保险标的车辆的用途;从本色上看,组成危险程度显著增加须具备重要性、连续性、没有可预感性三个判断标准。以“非营运”性质投保的车辆处置网约车服务,转变了被保险车辆的使用性质,提高了案涉灵活车使用频率,致使案涉灵活车长时间处于一定风险状态,超出了保险公司正在合同订立时对危险的预知,属于“使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景遇。

    本案中,李师傅的车辆虽投保了交强险和非营运性质的贸易险,但因为其擅自转变车辆用途,且未按合同约定实时关照保险人,致使贸易险被拒赔,个人需承担剩余损失。最终,法院讯断保险公司正在交强险保险范围外向对方领取赔偿款2000元,剩余损失3900元由李师傅赔偿。

    法官提醒泛博司机,切勿心存侥幸,务必要按照车辆现实使用性质投保相应的贸易险,幸免出现“省保费赔修车费”的情况。若个人非营运车辆存正在运营网约车情况的,需马上关照保险公司,防止出现贸易险拒绝赔付的景遇。

    编辑 甘浩

    校对 柳宝庆

    发布于: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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