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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5月13日,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我国石油自然气集团无限公司原党组书记、董事长王宜林纳贿一案,对原告人王宜林以纳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惩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对王宜林犯法所得财物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
1996年至2020年,原告人王宜林行使担当新疆石油经管局勘探开辟研究院党委副书记、院长,新疆石油经管局党委常委、副局长,我国石油自然气股份无限公司新疆油田分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我国石油自然气集团公司党组成员、副总经理,我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党组书记、董事长,我国石油自然气集团无限公司党组书记、董事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小我私家退职务调整、项目承揽、企业经营等事项上提供赞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3501万余元。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为,原告人王宜林的行为组成纳贿罪,纳贿数额迥殊庞大,应依法惩处。鉴于其到案后照实供述恶行,主动交代庖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份纳贿事实,认罪悔罪,主动退赃,涉案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依法可对其从轻惩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公布于:上海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