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5-05-12 19: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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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年5月12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上海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原党委(wei)书记、董事长李海瑜受贿案,对被告人李海瑜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万元;拘留收禁在(zai)案的涉(she)案赃款、赃物(wu)及退出的守法所得予以充公(shou)。

    庭审现(xian)场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供图

    经审理查明:2019年至2024年,被告人李海瑜利(li)用担任国度电投集团能源科技工(gong)程有限公司党委(wei)书记、执(zhi)行董事、董事长,上海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党委(wei)书记、董事长等职务方便(li),接受有关单位和个人请托,实际(ji)或者承诺在(zai)承接工(gong)程、合资合作(zuo)、资金结算、员工(gong)招录(lu)、人事调解等事项(xiang)上提供赞助,非法收(shou)受财物(wu)共计折(she)合人民币5233万余元。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为,被告人李海瑜的行为构成受贿罪,数额特(te)别巨大,应依法惩(cheng)处。鉴于李海瑜到案后照实供述自己罪行,主动交卸办案机关尚(shang)未控制的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认罪悔罪,积极(ji)退赃,赃款赃物(wu)已全部追缴,依法可(ke)以对其从轻处罚。法庭遂(sui)作(zuo)出上述讯断(jue)。

    发布于:上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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