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5-05-16 00:1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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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奥一新闻注意到,日前,光明区应急经管局公布光明银河天地华邸批量精装修工程“5·8”一般其他危险事故观察报告。

    报告显示,2024年5月8日10时30分许,正在深圳市光明区光明街道银河天地五期二栋公开负四楼间隔电梯(货梯)150米堆缩小理石瓷砖旁发生亡人事故,造成1名工人殒命,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为150万元人民币。

    据了解,该工程名称为银河天地华邸批量精装修工程,项目位于深圳市光明区光明街道东周社区。扶植单位为深圳市创美景达房地产开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创美景达公司”);专业分包单位为深圳市嘉弘装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嘉弘公司);劳务分包单位为安徽坤恒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坤恒公司),别的,另有一名个体包工头王某川。

    事发经由

    1名工人遭瓷砖倾倒压腿

    展开盈余 81 %

    后脑朝下摔倒后救济无效殒命

    观察报告显示,项目完成并验收通过后,因业主提出瓷砖空鼓成绩,深圳嘉弘公司安排工人进行整改。泥水班组彭某花等人负责瓷砖修补事项,个中彭某花负责制浆刷浆,制浆刷浆后将瓷砖搬给班组其他工人进行修补功课。

    2024年5月8日上午,彭某花乘坐1号电梯下至负四楼停车场位置处,准备开始制浆刷浆,由于彭某花下电梯时未佩戴安全帽,电梯操作员借予彭某花本身的安全帽。

    10时30分许,工人廖某兵正在负四楼发现彭某花躺正在地上,双腿被大理石瓷砖压住。此时彭某花处于昏迷状态,头部、鼻子出血,头上未佩戴安全帽。

    廖某兵喊来两个员工搬起压住彭某花双腿的大理石瓷砖,将彭某花拖到周边的木板上,并安排现场职员报警救人。

    事发当天10时46分,中山大学附属第七医院120救护车到达现场进行救济,11时20分,医院宣布彭某花救济无效殒命。

    凭据广东德方司法鉴定所出具的《法医病理司法鉴定看法书》,其鉴定看法:彭某花符合摔跌致重型颅脑毁伤引发急性中枢循环呼吸功能衰竭殒命。

    事发地区全体图。图源:观察事故报告

    据悉,事发位置为光明街道银河天地五期二栋公开负四楼间隔电梯(货梯)150m堆缩小理石瓷砖旁,事发地区周边有堆放的瓷砖、木板和两垛外墙光面腻子。

    原因查明

    工人未正确佩戴安全帽

    加之大理石瓷砖未作有效固定

    通过现场勘查,结合相干职员的询问笔录材料及法医鉴定报告结论,事故观察组推断彭某花正在负4楼给大理石瓷砖刷浆时,由于搬运或者挪动大理石瓷砖,7块绑缚正在一起的大理石瓷砖倾倒压正在彭某花双腿上,使彭某花面部朝上,后脑朝下摔倒正在空中上,又因为彭某花未佩戴安全帽或是未正确佩戴安全帽,最终致使彭某花后脑直接摔正在空中上,造成彭某花摔跌致重型颅脑毁伤引发急性中枢循环呼吸功能衰竭殒命。

    凭据观察报告,该起事故直接原因有两个——

    1.人的不安全举动:彭某花进入施工现场未正确佩戴安全帽,不符合《建筑与市政施工现场安全卫生与职业健康通用规范》(GB 55034-2022),未参照深圳市工程扶植地方标准《扶植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SJG 46–2023)的有关规定。

    2.物的不安全状态:竖立摆放正在A型架上的大理石瓷砖未作有效固定,存正在倾倒的风险。不符合《生产历程安全卫生请求总则》(GB/T12801-2008)的有关规定。

    同时,间接原因为——

    1.深圳嘉弘公司未采取技术、经管措施消弭工人违章功课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2.安徽坤恒公司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经管职责,将其承包的劳务事情分包给无资质、无公司的个体包工头王某川。

    3.个体包工头王某川正在未取得相干资质的情况下承接劳务事情。

    处理建议

    涉嫌组成重大义务事故罪

    2人被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凭据事故观察情况,观察组对事故单位和有关职员的义务认定和追究提出如下看法:

    • 因正在事故中殒命免于追究义务职员

    安徽坤恒公司工人彭某花安全意识淡薄,正在未正确佩戴劳动防护用品的情况下开始功课,其举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对本起事故发生事故负有直接义务。鉴于其正在本次事故中殒命,建议免予追究其义务。

    • 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职员

    1.个体包工头王某川,正在未注册公司、未取得相干资质的情况下承包了劳务事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其举动涉嫌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的重大义务事故罪,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经管义务。建议由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依法对其进行处理。

    2.安徽坤恒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李某莲,未认真督促、搜检本单位的安全生产事情,及时发现并消弭工人未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且将本公司承包的劳务事情分包给未注册公司,无资质的个体包工头王某川。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其举动涉嫌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的重大义务事故罪,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经管义务。建议由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依法对其进行处理。

    • 对有关义务职员及有关义务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观察组建议对深圳嘉弘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何某刚依规进行相应处理,同时对深圳嘉弘公司及安徽坤恒公司依规进行相应处理。

    来源:光明区政府正在线

    采写:奥一新闻记者 蔡诗妍

    发布于: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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