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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日,最高群众法院公布“民法典颁布五周年典型案例”系列的第一个专题:“传承中华丽德,发扬社会主义核心代价观”。专题聚焦见义勇为、孝亲敬老、诚实守信等传统美德和核心代价观的要求,讲述群众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发扬真善美、鞭挞假恶丑的故事,进一步凝结向上向善的精神气力。
典型案例:子女长时间不尽养活义务,依法构成遗弃,丧失继承权——高某乙诉高小某法定继承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高小某系高某甲独子。1992年,高小某(时年20周岁)在与父母的一次争执以后离家出走,从此对父母不理不睬。母亲患病时其未照顾,去世时未奔丧。父亲高某甲身患宿疾乃至做庞大手术期间,高小某也未履行任何照护义务。高某甲有四个兄弟姐妹,分别为高某乙、高某丙、高某丁和高某戊。其中,高某乙对高某甲夫妻照顾较多。高某甲去世后,高某乙接洽高小某处置惩罚高某甲的骨灰落葬事件,高小某不予答理,却以唯一的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身份,领取了高某甲名下部份银行存款。高某乙起诉至法院,以为高小某遗弃高某甲,应丧失继承权,高某甲的遗产应由第二顺位继承人继承。高某丙、高某丁和高某戊均承认高小某应丧失继承权,并出具声明书表示放弃继承高某甲的遗产。
(二)裁判结果
展开剩余 60 %见效裁判以为,子女应该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养活义务。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的,依法应丧失继承权。高小某自1992年离家后,三十余年来对父母不理不睬,不但未给予任何经济帮助,也没有任何养活行为,父母去世后,亦怠于为父母送终,已经构成遗弃,故判决高小某丧失继承权,高小某在高某甲去世后自高某甲账户内所取款项应由高某乙继承,高小某应于判决见效之日起旬日内返还。
(三)典型意义
百善孝为先,养活父母既是社会主义核心代价观的内涵要求,也是子女的法定义务。该义务不因父母有经济收入、身体状况良好而免除。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大概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丧失继承权。本案中,高小某作为家中独子,三十余年对父母未尽任何养活义务,故法院认定其行为构成遗弃,并判决其丧失继承权。本案裁判有利于指导民事主体越发注重和维系相亲相爱的家庭关系,发扬孝亲敬老的优良传统和向上向善的家庭美德。
(四)民法典条则指引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继承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存心戕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戕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大概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假造、篡改、藏匿大概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勒迫手段迫使大概故障被继承人设立、变革大概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显示,被继承人表示宽恕大概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总台央视记者 张赛)
公布于:北京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