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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南天一剑】;
2025年5月2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然宣判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原党组成员、副厅长王代玉纳贿案,对被告人王代玉以纳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对其纳贿所得财物依法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经审理查明:2014年至2024年,被告人王代玉行使担当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总会计师、副厅长职务上的方便,为有关单位和小我私家在工程项目承揽、工程款拨付等事项上提供赞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753万余元。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为,被告人王代玉的行为构成纳贿罪,纳贿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惩办。鉴于王代玉有未遂情节,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主动交代监察机关尚未控制的部分犯罪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纳贿所得财物大部分已追缴到案,具有法定、裁夺从轻处罚情节,依法能够从轻处置惩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于:北京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