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5-05-24 07:4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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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月23日晚间,证监会披露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 55号)显示,因涉及延安必康制药股分有限公司(*ST必康,002411)财务造假案,时任董事长、总裁谷晓嘉(女)被证监会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及500万元罚款。

    经查明,谷晓嘉存在三个方面的问题:

    1、2019年、2020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及利润。

    延安必康子公司陕西必康制药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必康”)通过虚构采购、贩卖业务,虚构资金循环等方式,虚增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利润总额。2019年度,延安必康虚增营业收入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14.34%,虚增利润总额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203.03%。2020年度,延安必康虚增营业收入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5.47%,虚增利润总额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绝对值的16.99%。上述行为致使延安必康披露的2019年年度报告、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二、非谋划性资金占用事项披露存在虚假记载。

    2020年9月18日,延安必康公布《关于控股股东及其联系关系方全部归还非谋划性占用资金的公告》。2021年4月30日,延安必康在2020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称,公司控股股东及其联系关系方已通过现金的方式全部归还非谋划性占用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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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查,前述披露存在虚假记载。

    三、未按规定披露联系关系担保情况。

    2020年9月14日,延安必康收购徐州北盟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盟物流)100%股权。北盟物流在被收购前为延安必康实际操纵人李某松、控股股东提供担保。收购完成后,上述担保仍在担保期内。

    延安必康未按照规定在2020年年度报告中对前述担保事项予以如实披露,违背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大概重大遗漏”的违法行为。谷晓嘉是延安必康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证监会决定,对谷晓嘉给予警告,并处以500万元罚款。

    谷晓嘉作为延安必康时任董事长,参与、实行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并起首要作用,情节较为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三条第一项和第五条的规定,证监会决定对谷晓嘉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值得注意的是,*ST必康已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决定停止上市,2023年7月12日被摘牌。

    凭据彼时公告显示,2022年7月1日,因2021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ST必康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2023年4月29日,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的首个年度报告显示,2022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触及厚交所《股票上市法则(2023年修订)》第9.3.11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股票停止上市情形,自2023年6月19日起进入退市清算期。

    公布于:上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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