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5-05-18 21: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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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撰稿/柯锦雄(律师) 编辑/柯锐 校对/李立军

    ▲网友爆料称,五一时代有驴友在“一线天”溺亡。图/收集视频截图

    驴友溺亡,搭档被索赔,冤不冤?

    据上游旧事报道,近日,多名网友称,本年五一时代,一刘姓驴友构造22人结伴进入广东清远英德市网红打卡地“一线天”溪谷溯溪,其间一人溺亡。

    事发后,遇难者家属向别的21名同行队友提出总额86万元的补偿诉求,其中含逝世亡赔偿金70万元、丧葬用度16万元。目前,相关事宜外地正在处理中。

    遇难者家属86万元的补偿诉求,在执法上可否获得支撑,搭档为此承担责任冤不冤,恐怕是每一个户外爱好者关心的问题。

    公开资料显示,“一线天”等地区属于广东石门台国度级自然珍爱区范围,未对社会公众开放。但近年来,因为驴友在社交平台的分享,“一线天”成了网红打卡野景区。因其不开放,包括安全办法在内的基础办法其实不健全,户外活动风险也必然相对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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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一自然存在的固有风险,也是讨论此次事故中相关职员责任的背景信息。遇难者家属向别的21名同行队友提出补偿诉求,但活动的构造者和活动的到场者在执法上责任不同。

    据介绍,该活动是在一位刘姓驴友的构造下展开的。如果这一现实能获得执法确认,则刘姓驴友作为构造者,需承担安全保证的义务,否则应按照民法典划定承担侵权责任。

    不过,责任成立与责任范围是两个不同的观点,刘姓驴友必要承担多大的责任,还必要考虑受益人是不是存在过错,由此确定责任比例。

    重旧事报道看,目前其实不知道刘姓驴友构造的活动内容当中是不是包含潜水,该遇难者潜水是不是为本身脱离其他人自主活动,不同的情况意味着不同的责任。如原定构造内容中不包含潜水,则可减轻构造者的侵权责任。

    构造者必要按照一般侵权规则来确定责任,而其他到场者则不同。民法典初次创设的自甘风险条款,给予了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其他到场者的免责抗辩事由。然而,该事由的适用有着非常严格的前提。

    根据民法典划定,自愿到场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到场者的举动受到损害的,受益人不得请求其他到场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到场者对损害的产生有存心大概庞大过失的除外。这就是所谓的“自甘风险”条款。

    好比,足球运动中滑铲致使对方受伤,篮球运动当中的正常碰撞致使的受伤,就在“自甘风险”条款范围内。也就是说,如果其他到场者的举动对损害效果的产生大概扩展没有影响,就不必要承担责任。

    但对于非对抗性的文体活动,“自甘风险”条款的适用在司法实践当中存在不同的意见。

    非对抗性的文体活动,好比攀岩、潜水、滑雪等,也具有一定的风险。但由于不存在对抗,其他到场者的举动极易被认定“存心大概庞大过失”,从而适用一般侵权规则,采用过错责任。

    此次变乱的情况,则更加庞大。如果此次户外活动事先确定的内容比较繁芜,包含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较多,而遇难者本身一人进行潜水活动,其他户外到场者并未一起,是不是可以认定为“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的其他到场者”,可能就有争议。

    还需夸大的是,“自甘风险”条款划定的文体活动,请求的是合法的文体活动。由于此次潜水溺水事故地区属于未开发地区,驴友们是违规进入的,其他到场者是不是适用“自甘风险”抗辩,也需存疑。

    固然,即便不适用“自甘风险”抗辩,其他到场者也能够提出因果关系抗辩,否定存在侵权举动;大概以受益人过错抗辩,减轻侵权责任。效果固然还是由法院来裁决判断。

    这些针对的是“已经产生的损害效果”,而对于扩展的损害效果,其他到场者如果存在未及时推行救助义务致使遇难者逝世亡的,依然必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对构造者而言,未尽到安全保证义务,出现安全事故自然是第一责任人。所以,构造户外活动应以后往正规景点,安全办法完备,活动规则也需明白,要经过书面协议示知到场者的权利和义务。

    发布于: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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