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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科技公司因运营数字藏品生意业务平台诱导用户非理性生意业务,致11名用户投资款无法收回,被诉至法院。5月15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三中院)公然开庭审理并宣判,认定平台方未履行风险提示及生意业务限制义务,存在庞大没有对,终审判决驳回上诉、保持原判,平台承担70%补偿责任。
庭审现场。 图源:北京三中院
“盲盒”“碎片合成”噱头引流,平台停运致用户损失
某科技公司通过其运营的APP应用程序、微信小程序等平台向用户出售存有数字藏品的盲盒,且在平台上为用户之间生意业务数字藏品提供展现、浏览、结算等服务,并收取一定比例的手续费。
2022年5月至10月,郑某等11人通过某科技公司运营的APP及微信小程序多次采办了存有数字藏品的盲盒,参与“碎片合成”等生意业务。后某科技公司运营平台停止运营,用户持有的数字藏品无法生意业务变现,郑某等11人遂告状要求返还投资款及利息。
展开剩余 56 %一审法院查明,该平台在生意业务中存在诱导消费、强调收益等行为。因平台生意业务基本停滞,导致用户持有的数字藏品无法实际继续生意业务、数字藏品价值无法变现,某科技公司存在明显没有对,判令某科技公司承担70%的责任。
一审法院判决后,某科技公司以为其没有应承担责任,向北京三中院提起上诉。
平台负有更高注意义务,70%责任没有变
北京三中院经审理以为,某科技公司与郑某等11人之间构成了兼具买卖合同和收集服务合同的复合型合同干系。从案涉数字藏品生意业务模式、某科技公司对生意业务的控制能力、营利模式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与风险提防来看,相较于一般商品生意业务,某科技公司作为数字藏品发行方、销售方、生意业务服务平台提供方,应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
某科技公司未举证证实其发售的数字藏品的经济价值支持,未进行理性消费风险提示,未对可能产生的投机、炒作进行限制,甚至存在明显诱导用户非理性生意业务的情形,某科技公司存在明显没有对,应向郑某等11人承担补偿责任。
据此,北京三中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保持原判。本判决已生效。
法官提示,近年来,随着区块链技术升级,我国数字藏品行业亦持续升温,在弘扬中华传统文化、丰富数字经济模式、促进文创产业发展方面施展紧张作用,但同时也存在炒作、洗钱、没有法金融流动等风险隐患。采办者应理性看待数字藏品,树立正确消费观念,幸免盲目投机操作。数字藏品生意业务平台方较一般商品生意业务者负有相对更高的注意义务,应盲目遵守国家执法法例,杜绝虚假宣传、炒作等行为,抵制和提防数字藏品金熔化,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新京报记者 吴梦真 编辑 刘倩 校对 张彦君
发布于:北京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