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5-05-16 17:45:10
  • 阅读(11859)
  • 评论(32)
  • 新京报讯(记者张静姝 通讯员郭家伟)闫盛是天工公司员工,工资构成为基本工资及浮动绩效、提成,因天工公司单方面变更提成划定,致使闫盛支出降低。闫盛经过劳动仲裁、诉讼步伐,请求天工公司领取排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讯断天工公司向闫盛领取赔偿金31622元。

    闫盛诉称,其于2021年3月入职天工公司,担任销售网课,工资构成为基本工资4000元、浮动绩效及提成。天工公司正在核算2022年10月提成时,按照新的提成划定,功绩少于20万的提成为0,但按照此前的提成划定,其应享有提成工资。闫盛于2022年11月以天工公司降低提成为由提出去职,请求天工公司领取排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

    天工公司辩称,公司并未对闫盛的工资举行调解,提成部份是基于公司的产品作出的外部调解,并不影响闫盛的工资,不应视为以降低提成为由提出去职,闫盛系个人缘故原由提出去职,闫盛2022年10月的工资构成公司已无法核实,但以为已足额领取,不同意领取排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

    法院经审理后以为,根据闫盛提交的微信记录及灌音证据表现,天工公司正在发放2022年10月工资时降低了提成点数,闫盛以此为由提出去职。闫盛的岗亭为销售,提成是劳动待遇的一项重要组成部份,现天工公司正在发放2022年10月工资时已减低了提成,势必会致使闫盛劳动待遇的降低,天工公司主张无法核实闫盛的工资构成,未就此举证,故闫盛以降低提成为由提出去职,请求天工公司领取排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并讯断天工公司领取闫盛排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31622元。

    展开剩余 38 %

    宣判后,天工公司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该讯断现已生效。

    法官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的划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同等,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实践中,用人单位降低劳动者劳动待遇的,应与劳动者杀青协商同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的划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大概劳动前提的,劳动者可以排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领取经济赔偿。本案中,天工公司调解了提成规则,致使闫盛提成支出降低,构成未足额领取劳动待遇,闫盛据此提出排除劳动干系,天工公司应领取排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

    法官正在此提醒,用人单位降薪或经过转变相关薪酬轨制可能形成降薪现实的,均需提前与劳动者杀青同等,若单方无故降薪则应依法负担响应不利后果,实属得不偿失。

    (文中均系化名)

    编纂 刘倩 校对 赵琳

    公布于:北京市
    54  收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