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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明白,伉俪一方因抚育后代、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另一方应给予补偿。
5月16日,正在民法典颁布五周年之际,最高检以“‘典’亮生活,守护美好”为主题,举办检察开放日活动。活动中,最高检发布了第四批贯彻实行民法典典型案例。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共6件,个中《刘某珍与康某卿离婚纠纷再审检察建议案》当选。
案情表现,康某卿、刘某珍经人引见了解,于1995年挂号结婚,并于1996年生养一子康某。2016年和2018年,康某卿两次向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解除与刘某珍的婚姻干系,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均讯断驳回康某卿诉讼请求。2021年,康某卿第三次起诉请求离婚,诉讼中刘某珍请求康某卿给付经济补偿并分割伉俪共同财产。2021年12月15日,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作出讯断,认为伉俪感情确已破裂,准许双方离婚。因刘某珍未提交相关证据,法院对刘某珍请求给付经济补偿和分割伉俪共同财产的请求未予支持。
刘某珍不服一审讯决,向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22年10月21日,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讯断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刘某珍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请求再审,被裁定驳回。
最高检引见,此后刘某珍不服,向湖北省荆门市人民检察院请求监督。该院依法受理后,围绕刘某珍请求康某卿给付经济补偿的诉讼请求是否应予支持举行了调查核实。通过询问康某卿及其子康某,查明自2001年康某卿外出务工后,其与刘某珍分家,刘某珍单独经营一家小服装店,伉俪二人经济上相互独立。儿子康某不停随刘某珍生活,康某卿未领取抚养费。康某卿现每月领取退休金,有一定的推行能力。
睁开盈余 53 %2024年9月26日,湖北省荆门市人民检察院向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该院认为,康某卿正在二审中报告其正在外打工期间,其子康某随刘某珍和康某卿的父母生活,但未提交证据证明。康某正在接受检察构造询问时,报告其由母亲刘某珍抚养长大,康某卿未伴随其成长,亦未领取抚养费。据此,可认定刘某珍对抚育后代负担了较多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划定:“伉俪一方因抚育后代、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据此,康某卿应当给予刘某珍一定的经济补偿。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检察构造的再审检察建议,于2024年12月21日作出再审讯决,判令康某卿给付刘某珍经济补偿8万元。
最高检论述本案典型意义时表示,检察构造正在办理离婚析产监督案件中,应当凭据民法典的相关划定,依法保护负担较多家庭义务一方获得经济补偿的权利。家庭生活中,常有伉俪一方特别是女方承担较多抚育后代、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家庭义务,但正在诉讼中每每对此不容易举证,导致离婚时常处于晦气地位。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确立了离婚经济补偿制度,伉俪一方因抚育后代、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另一方应给予补偿。由于承担抚育后代、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家庭义务难以量化举证,正在具体案件中,应结合伉俪双方对家庭事务投入的时候、精力、孝敬等因素,综合认定一方是否负担较多义务、是否应予经济补偿。
最高检表示,本案中,康某卿自其子康某五岁时便外出务工,期间不停未领取抚养费,刘某珍单独抚养康某直至其成年,据此可认定刘某珍正在抚育后代方面负担了较多义务,应依法获得经济补偿。本案推动了民法典关于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贯彻落实,对于引导全社会重视抚育后代、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家庭义务的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促进家庭成员之间合理分工、彼此尊重、共建同享具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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