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委会通告2025年第7号
为落实中美经贸高层会谈的重要共鸣,凭据《中华群众共和国关税法》、《中华群众共和国海关法》、《中华群众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法律法规和国际法基本准绳,经国务院批准,自2025年5月14日12时01分起,调整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商品加征关税措施。有关事项以下:
一、调整《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商品加征关税的通告》(税委会通告2025年第4号)规定的加征关税税率,由34%调整为10%,正在90天内停息实行24%的对美加征关税税率。
二、停止实行《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商品加征关税措施的通告》(税委会通告2025年第5号)和《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商品加征关税措施的通告》(税委会通告2025年第6号)规定的加征关税措施。
公布于:上海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