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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讯(记者吴梦真)因原工作单位丢失人事档案,致使老人无法操持退休手续而被诉。克日,北京西城法院审结该案,讯断档案接收单位因未尽保管义务,需赔偿张某经济损失。
新京报记者了解到,1950年出生的张某1966年入职某工厂,1992年离职后,其又就职于其他多家单位。2010年张某达到退休年事时,却发明其人事档案丢失,无法操持退休手续。为此,张某辗转多家单位寻找档案。
直到2016年,张某根据《职工档案转递存根》确认档案由某单位接收,但该单位称,因时候长远经办职员已经退休,未找到张某的档案材料。张某申请休息仲裁,要求某单位赔偿因人事档案丢失酿成的经济损失。休息争议仲裁委员会没有予受理,张某起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以为,根据《中华群众共和国休息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该正在排除或者停止休息合同时出具排除或者停止休息合同的证明,并正在十五日内为休息者操持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本案中,张某就档案存放事宜提交了《职工档案转递存根》,记载1992年2月,张某的档案材料转移至某单位,某单位正在回执处加盖公章并有工作职员具名。某单位作为档案接收单位,应该推行妥善保管的义务,现张某因档案丢失致使无法一般操持退休手续,某单位对此存正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
最终,法院讯断某单位领取张某人事档案丢失的损失。
法官提示,用人单位作为档案材料的保管方,正在休息者人事档案流转过程中负有继往开来的责任,应该妥善保管休息者的人事档案,保存档案流转手续,让档案材料“有迹可循”。临退休休息者如发明本身人事档案丢失,亦可向档案接收单位主意损失赔偿。
编辑 甘浩
校对 李立军
公布于:北京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