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5-05-08 11:4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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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京报讯(记者张静姝 通信员郭家(jia)伟)公司在薪酬管理制(zhi)度中划定,每个月发放当月绩效工资70%,剩余30%部(bu)分在年底作为年终奖发放,员工如半途去职,不再(zai)发放昔时度年终奖。2022年11月,员工徐林以公司未足额支付(fu)工资为由提出辞职,并要求(qiu)公司支付(fu)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0月31日绩效工资差额。公司主张徐林于2022年11月已去职,不该(ying)支付(fu)其在年终时发放的绩效工资。日前,北京市海淀(dian)区(qu)人民法院(yuan)开庭审理此案,判决公司向徐林支付(fu)绩效工资差额3823元。

    原(yuan)告徐林诉称,其于2021年五一假(jia)期(qi)后入职上述(shu)公司,2022年11月29日,因公司未足额支付(fu)2022年9月、10月基本工资,提出排除劳动合同。在职期(qi)间其有固(gu)定基本工资6000元以及浮(fu)动绩效,绩效工资数(shu)额视当月其负责片区(qu)营业额而定,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0月31日绩效工资存(cun)在差额,现要求(qiu)公司支付(fu)剩余的30%部(bu)分。

    原告公司辩称,徐林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0月31日绩效工资确有30%未予发放,系因公司划定员工月绩效的30%作为年终奖于年底发放,但员工半途去职的不再(zai)发放年终奖,徐林于2022年11月29日自动提出去职,公司不该(ying)再(zai)支付(fu)其绩效工资差额。

    法院(yuan)经审理后认(ren)为,2022年1月至10月期(qi)间,公司已向徐林支付(fu)了70%部(bu)分的绩效工资,虽(sui)公司主张因徐林提早去职而无需支付(fu)30%部(bu)分的绩效工资,但徐林系因公司拖欠(qian)劳动待遇提出去职,并非其小我私家原(yuan)因去职,故徐林要求(qiu)公司支付(fu)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0月31日绩效工资差额3823元并没有不当,法院(yuan)予以支撑。

    宣判后,公司提起上诉,二审法院(yuan)维(wei)持原(yuan)判。该判决现已生效。

    编(bian)辑 彭冲 校对 杨许丽

    公布于: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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