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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湃新闻从(cong)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获悉(xi),近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印发《煤矿瓦斯防治能力评价举措(fa)》(以下简(jian)称《举措(fa)》),旨在有效提升煤矿瓦斯防治能力,保障煤矿安全生产(chan)。
《举措(fa)》规定,井工煤矿发生瓦斯逝世(si)亡(wang)事故的、发生瓦斯涉(she)险事故(3人以上)的、发生瓦斯高值超限(采掘工作面因(yin)瓦斯治理(li)没有到(dao)位(wei)造成(cheng)瓦斯浓度达到(dao)3%及以上且(qie)持续时(shi)长超过10分钟(zhong)的,停电停风及打钻喷孔除外)的、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分认为应该开(kai)展评价的,由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分牵(qian)头、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省级局到场,对其瓦斯防治能力进行测评,内容包括(kuo)煤矿瓦斯防治的机构、人员、制度、设备、措施、安全投入等方面。
《举措(fa)》明确了评价得分80分及以上且(qie)无“没有合格”项的,认定具备瓦斯防治能力;评价得分低于80分或者有“没有合格”项的,认定为没有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经评价没有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煤矿企(qi)业(ye)必(bi)须(xu)订定、落实整改措施,整改完成(cheng)后可申(shen)请从新评价,评价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chan)。
《举措(fa)》指出,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分、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省级局要适时(shi)对评价认定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煤矿开(kai)展“回(hui)头看”和现场检查;对没有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煤矿,要依法(fa)依规责令立即(ji)停产(chan)整理,并向地方人民政府通报;对提供虚(xu)假材料的煤矿和在评价过程中(zhong)弄虚(xu)作假的人员,依法(fa)依规追责问责。
发布于:上海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