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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上漏水楼下忧,房屋(wu)漏水是居民(min)楼中多发的邻里纠纷,产生原因多种多样。特别楼板夹层管道隐(yin)身于建(jian)筑(zhu)墙体内,其破坏导致的漏水直(zhi)接(jie)流至楼下,楼上住户家(jia)中难以察觉。此时发生的漏水责任如何承担,更易激发争议。北京市通州区群众(min)法(fa)院近日审理了一(yi)起漏水纠纷。
新家(jia)饱受屋(wu)顶(ding)漏水搅扰
搬进新家(jia)是件高兴事,但小李自从2023年搬进某小区以来,就饱受屋(wu)顶(ding)漏水搅扰。每逢供暖季,小李家(jia)的卧室、客堂(ting)屋(wu)顶(ding)、墙面都会被水流洇湿,新刷的墙漆脱落、墙皮起鼓。小李发现被浸(jin)湿的墙体都在接近暖气的地位,于是推测是楼上房屋(wu)暖气漏水导致。小李找到楼上房主小王后(hou),要求小王对暖气管道进行维(wei)修,并赔(pei)偿漏水形成的损失(shi)。
小王却不认同这个说法(fa)。她(ta)表示,自家(jia)的暖气并未漏水,整个供暖季暖气管道和附近地面都是干燥的,没(mei)有积水,楼下小李家(jia)的漏水应当是楼板中间的管道渗漏形成。这些管道属于公共区域,应由小区物业公司(si)负责经管,是以小李的损失(shi)也应由物业公司(si)赔(pei)偿。
看到小王家(jia)地面确(que)实没(mei)有积水,小李也对谁应当赔(pei)偿损失(shi)犯起了嘀咕。于是,她(ta)将(jiang)小王和物业公司(si)一(yi)同诉至法(fa)院,要求两方共同承担修复责任,并赔(pei)偿修复损失(shi)3000元(yuan)、误工费4842元(yuan)。
非公用管道漏水谁利用谁负责
睁开盈余(yu) 48 %法(fa)院经审理认为,对付漏水形成的产业损害案件,需要重点查明漏水原因,认定漏水责任承担主体。
根据《北京市供热采(cai)暖经管办法(fa)》相关规定,不同地位的供热采(cai)暖设施责任主体不同,供热单元对室外部(bu)分和室内共用供热设施承担经管维(wei)护的责任;住宅用户负有发现室内供热采(cai)暖设施异常、泄漏以及及时向供热单元报修的责任。根据本案查明情况,漏水的夹层管道是小王室内暖气延伸出的管道,并非公用管道。
小王作为该供暖设备的利用者(zhe),应当负有对管道的注意、经管责任,在管道出现破坏异常时,应当及时报修。现该管道未经修理,对小李形成损失(shi),故小王应承担相应赔(pei)偿责任。小王主张供暖管道均属于整个楼体公用设施,不应由其承担责任,缺乏法(fa)律根据。
综合上述两项,法(fa)院最终(zhong)认定由小王对漏水部(bu)位进行修复,并向小李赔(pei)偿修复损失(shi)2500元(yuan)。关于误工费部(bu)分,因小李未能举证证明其误工损失(shi),故法(fa)院未支持该项赔(pei)偿。小王不服该判决(jue)效果,上诉至北京市第三中级群众(min)法(fa)院,二审经审理查明后(hou),维(wei)持原判,该案现已见效。
新京报记者(zhe) 张静姝 通讯员王颖昕(cuan)
编纂 甘浩
校正 李立军
发布于:北京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