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5-05-23 18:2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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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文转自【央视新闻客户端】;

    国家网络身份认证公共办事管理举措

    第一条为实施可托数字身份战略,推进国家网络身份认证公共办事建设,保护百姓身份信息安全,支撑数字经济康健有序进展,根据《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反电信网络诈骗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例,订定本举措。

    第二条本举措所称国家网络身份认证公共办事(以下简称“公共办事”),是指国家根据法定身份证件信息,依托国家统一建设的网络身份认证公共办事平台(以下简称“公共办事平台”),为自然人供应申领网号、网证和举行身份核验等办事。

    本举措所称网号,是指与自然人身份信息相对应,由字母和数字构成、没有含明文身份信息的网络身份符号;网证,是指承载网号及自然人非明文身份信息的网络身份认证凭证。网号、网证可用于在互联网办事及有关部分、行业管理、办事中非明文挂号、核验自然人实在身份信息。

    第三条国务院公安部分、国家网信部分会同国务院民政、文化和旅游、卫生康健、广播电视等部分遵照本举措和有关法律、行政法例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网络身份认证公共办事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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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持有有师法定身份证件的自然人,可以自愿向公共办事平台申领网号、网证。

    没有满十四面岁的自然人申领网号、网证的,应该取得其怙恃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并由其怙恃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申领。

    已满十四面岁未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申领网号、网证的,应该在其怙恃或者其他监护人的监护下申领。

    第五条根据法律、行政法例规定,在互联网办事中需要挂号、核验用户实在身份信息的,可以使用网号、网证依法举行挂号、核验。

    没有满十四面岁的自然人使用网号、网证挂号、核验实在身份信息的,应该取得其怙恃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

    第六条勉励有关主管部分、重点行业按照自愿原则推行运用网号、网证,为用户供应安全、便捷的身份挂号和核验办事,通过公共办事培养网络身份认证运用生态。

    有关主管部分、重点行业在管理、办事中,应该保留、供应现有的或者其他合法方式举行挂号、核验实在身份。

    第七条勉励互联网平台按照自愿原则接入公共办事,用以支持用户使用网号、网证挂号、核验用户实在身份信息,依法履行个人信息保护和核验用户实在身份信息的义务。

    互联网平台接入公共办事后,用户挑选使用网号、网证挂号、核验实在身份信息并通过考证的,互联网平台没有得要求用户另行供应明文身份信息,法律、行政法例尚有规定或者用户同意供应的除外。

    互联网平台应该保证未使用网号、网证但通过其他方式挂号、核验实在身份的用户与使用网号、网证的用户享有同等办事。

    第八条互联网平台需要依法核验用户实在身份信息但无需留存用户法定身份证件信息的,公共办事平台应该仅供运用户身份核验效果。

    根据法律、行政法例规定,互联网平台确需获取、留存用户法定身份证件信息的,经用户授权或者零丁同意,公共办事平台应该按照最小化原则供应。

    未经自然人零丁同意,互联网平台没有得擅自处理或者对外供应相干数据、信息,法律、行政法例尚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公共办事平台仅限网络网络身份认证所必须的信息,处理个人信息或者向自然人供应公共办事,应该依法履行示知义务并取得其同意。处理敏感个人信息,应该取得个人的零丁同意,法律、行政法例规定应该取得书面同意的,从其规定。

    未经自然人零丁同意,公共办事平台没有得擅自处理或者对外供应相干数据、信息,没有得将相干数据用于用户挂号、核验实在身份之外的目的,法律、行政法例尚有规定的除外。

    公共办事平台应该遵照法律、行政法例规定或者用户要求,及时删除用户个人信息。

    第十条触及未成年人、老年人等用户的,公共办事平台可以依法向互联网平台供应年龄标识信息,用于支持互联网平台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

    第十一条公共办事平台在处理用户个人信息前,应该通过用户协定等书面形式,以显著方式、清晰易懂的语言实在、准确、完整地向用户示知以下事项:

    (一)公共办事平台的称号和联系方式;

    (二)用户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处理的个人信息品种、留存期限;

    (三)用户依法利用其个人信息相干权力的方式和步伐;

    (四)法律、行政法例规定应该示知的其他事项。

    处理敏感个人信息的,还应该向个人示知处理的必要性和对个人权益的影响,法律尚有规定的除外。

    公共办事平台处理个人信息,有法律、行政法例规定应该保密或者没有需要示知的情形的,可以没有向个人示知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事项。

    紧急情况下为保护自然人的性命康健和产业安全没法及时向个人示知的,公共办事平台应该在紧急情况消除后及时示知。

    第十二条公共办事平台应该加强网络运行安全、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创建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与技术防护措施,美满监督制度,有效保护网络运行安全、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权益。

    公共办事平台处理的紧张数据和个人信息应该在境内存储;因营业需要确需向境外供应的,应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举行安全评估。

    公共办事平台产生网络运行安全、数据安全事件的,应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必要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及时示知用户并向有关部分呈报。

    第十三条公共办事平台的建设和办事触及密码的,应该符合国家密码管理有关要求。

    第十四条违反本举措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遵照《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由国务院公安部分、国家网信部分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予以处罚、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关主管部分、重点行业在网络身份认证公共办事有关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权柄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本举措所称法定身份证件,包含居民身份证、假寓国外的中国百姓的护照、港澳居民来往本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居住证、台湾居民居住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等身份证件。

    第十六条本举措自2025年7月15日起施行。

    (总台央视记者 陈昱)

    发布于: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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