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5-05-23 16:2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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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5起医疗范畴违法典型案例,触及医院违规免费、药品企业未凭处方售药等违法行为。其中吐鲁番市某医院重复收取氧气吸入费、扩大范围收取术中麻醉监测费等费用,被罚款19.25万元。新疆市场监督管理局称,将以零容忍态势,震慑违法者,保证群众用药安全,为医药行业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此次宣布的典型案例如下:

    案例一:吐鲁番市某医院重复免费、扩大范围免费案

    2023年7月20日,吐鲁番市市场羁系局收到吐鲁番市医疗保证局移交的问题线索,对某医院进行现场搜检时发现,当事人于2021年1月—2022年12月时代,违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服务代价范例(2017版)的通知》(新发改医价费〔2018〕1178号)规定,重复收取氧气吸入费、扩大范围收取术中麻醉监测费等费用。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群众共和国代价法》第十二条、第四十一条、属于《代价违法行为行政惩罚规定》第九条第(五)项、第(六)项、第(十)项的违法行为,当事人主动全额退还多收价款,吐鲁番市市场羁系局依据《中华群众共和国代价法》第三十九条、《代价违法行为行政惩罚规定》第九条的规定,依法作出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惩罚款19.25万元的行政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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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二:阿克苏市某药品有限公司涉嫌未凭处方贩卖处方药案

    2025年2月27日,阿克苏市市场羁系局根据自治区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平台转办投诉线索,依法对阿克苏市某药品有限公司进行搜检,发现当事人于2月26日贩卖的2盒处方药普瑞巴林胶囊(临盆批号NE3B4021)未能供应处方。该药品是当事人于2024年9月19日从陕西某医药有限公司购进的,共购进了180盒,已贩卖180盒,无库存,进货价25.24元/盒,贩卖价60元/盒,货值金额10800元,已贩卖的180盒普瑞巴林胶囊均无法供应处方。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和利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8号)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现场主动配合法律,立刻停止违法行为,且充足认识到自己毛病,实时整改违法行为并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未造成危害效果,切合自由裁量中从轻行政惩罚的情况,阿克苏市市场羁系局依据《药品经营和利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惩罚。

    案例三:哈密某药品批发连锁有限义务公司经营不切合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东西案

    2023年9月19日、9月28日,哈密市市场羁系局收到第十三师市场羁系局2批次抽检不合格医用内科口罩的案件移送函和新疆临盆建设兵团食物药品磨练所磨练报告,以上2批次医用内科口罩均由哈密某药品批发连锁有限义务公司配送。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东西监督管理条例》第七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对贩卖的医疗东西主动进行召回,有证据证实其无客观过错,切合市场羁系总局《关于范例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惩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惩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哈密市市场羁系局依据《医疗东西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中华群众共和国行政惩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哈密市市场羁系局依法作出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20390.84元、没收不切合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用内科口罩356包的行政惩罚。

    案例四:和静县某公司标价之外加价贩卖药品案

    2022年12月21日,巴州和静县市场羁系局根据12315投诉告发指挥中心转办投诉告发线索,依法对和静县某公司进行搜检,发现当事人所贩卖的布洛芬缓释胶囊代价签标价为16.8元/盒。但在2022年12月20日的贩卖记录上表现以28元/盒的代价,贩卖给消费者5盒,计140元,多收款56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群众共和国代价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构成标价之外加价贩卖商品的代价违法行为。依据《中华群众共和国代价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某公司给消费者退还56元多收款,和静县市场羁系局依据《中华群众共和国代价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惩罚。

    案例五:新疆某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阿图什第三分店未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范例》经营药品案

    2025年2月20日,阿图什市市场羁系局法律职员对新疆某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阿图什市第三分店进行监督搜检时,对在售的依巴斯汀片、复方血栓通胶囊、稳心颗粒等3种药品进行抽查,通过查询“码上放心”平台追溯信息和随货同行单,可确认药品泉源合法,但现实现有库存数与该店一般利用的溯系统“雨诺G3ERP”中表现库存数据不相符。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群众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阿图什市市场羁系局依据《中华群众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依法作出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惩罚。

    发布于:上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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