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5-05-23 11: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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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道光二十一年十月二十四日清早,孝里十甲的刘彭氏外出归家后持弯刀砍向年仅五岁的亲生女儿刘寿姑。一时间,血流不止,刘寿姑就地殒命。

    刘彭氏出于何种原因要对亲生女儿痛下杀手?

    失控的母亲

    道光十九年,彼时还健正在的丈夫刘茂珍以九千文钱向地主李国泰押佃屋土居褈。之后,刘家靠此田土勉强维生,日子也还过得去,但极重的佃租压力还是叫人喘不过气。惋惜天不假年,道光二十一年八月,刘茂珍逝世,只留下刘彭氏单独抚养年仅五岁的女儿刘寿姑,生计愈发艰难。固然作为夫弟的刘茂秀也时常关心,但终归起不到太大的作用,刘彭氏只得单独一人负担生活的压力。

    案发当日清晨,刘彭氏像往常一样外出劳作。据刘彭氏所说,她发现本身所种的萝葡遭窃,立即怀疑是李国泰行窃,便前去寻找。结果,刘彭氏不但没能找到丧失的萝葡,还与李国泰之妻李江氏产生争吵。二人争吵不休,最后还是李国泰赶来,将刘彭氏劝回家中。但是,正在之后的问讯中,刘彭氏说本身是为了向李国泰退佃,索要之前的押佃九千文,李国泰不允,并与李江氏产生吵嘴,终究被李国泰安慰归家。

    刘彭氏归家后怒气未消,心中郁结,年幼的女儿却不停正在旁啼哭。哭声扰得刘彭氏怒气更甚,积累多时的绝望与痛苦正在此刻爆发,竟间接捡起地上的砍柴弯刀,直冲女儿头颅而去。大概那一刻,她只想竣事这令她心烦的哭声。与想象中分歧,刘寿姑并没有中止啼哭,反而由于疼痛更高声地哭喊。刘彭氏再次举起弯刀,震怒之下,她已然忘记她挥刀相向的是本身的亲生女儿。回过神来,刘寿姑已倒正在了血泊中,愈时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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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命案发后,团首李兴朝、李正银及乡约马正银等人疾速将刘彭氏与凶器一并擒获。刘茂秀得知此事后,投鸣地邻李正玉、李国良等,并将刘彭氏交由团邻李正宗押送官府。十月二十六日,案件正式上报。

    十一月初五,官府差役协同约邻勘验现场,展开调查。问据刘茂秀、李国泰等人,皆承认案情如此,刘彭氏并未抵抗,供认不讳。

    仵作验尸

    除差票、叙供等基本档案以外,本卷档案当中出现了详细的现场勘单、验尸单和验尸图格等,这些都是清代命案审判的重要构成部分。

    “狱事莫重于大辟,大辟莫重于初情,初情莫重于检验”,[①]传统命案的检验离不开仵作。正在清代,仵作是地方官府中负责遗体检验的专业人员,其职责包括勘验尸伤、纪录伤情、推断死因,并出具“尸格”,即验尸呈报。与前朝相比,清朝的仵作已离开了前朝征召的状况,可视为流动属员,遍及参与到刑事司法体系中,达到了仵作“去官方化”的顶峰,获得了官方认可的身份,有了招录、培训、审核、等具体的管理制度。[②]

    《大清律例》卷三十七《刑律·断狱》中“检验尸伤不以实”条划定:[③]

    凡是检验尸伤,若牒到藉端不即检验,致令尸变,或委仕宦、仵作行人受财,增减伤痕,扶同尸状,以成冤狱,各以违例坐赃论。若仕宦仵作行人检验不实,定执致死根因不明者,正官杖六十,首领官杖七十,吏典、仵作行人杖八十。

    可见,清朝对付仵作的责任也有着明白的划定,异常注重检验的真实性和实时性。正在此案中,十一月初五,官府协同约邻勘验,仵作随官员至案发现场。勘得刘彭氏家中草房一间,屋内左侧置木床,右边设土灶,刘寿姑尸身侧卧灶后,以竹席遮掩,地面血迹斑斑。

    道光二十一年十一月初五 现场勘单

    遗体检验是仵作的首要工作,验尸时,仵作携带验尸工具如银器、量尺尺等,按《洗冤录》标准测量伤口,按验尸图格进行比对。验尸结果显示,刘寿姑身长二尺六寸,头颅多处刀伤,囟门红肿,额角有多处伤口,两手微握,腹部平坦,确系受伤致死。

    道光二十一年十一月廿九 验尸图格

    杀人不偿命

    《大清律例》卷二十六《刑律人命》中划定[④]:

    凡是谋(或谋诸心,或谋诸人)杀人造意者斩,监侯从而加功者绞,监侯从而不佳功者,杖一百,流三千里。杀讫乃坐。若伤而不死,造意者绞,监侯从而加功者杖一百,流三千里,不加功者,杖一百,徒三年。

    现往常,仵作验尸结果与众人所述案情无异,刘彭氏本人也供认不讳,按《大清律例》中的划定,这位失控的母亲无疑将被处以谋杀人命的重刑。

    诚然,正在供认之后,刘彭氏并没有如我们所想,接受何等严苛的惩处。十一月初五的叙供中显示,刘彭氏仅仅受到了“掌责”的惩罚。十一月十五,刘茂秀将刘彭氏保回,承诺之后若有传讯,仍将刘彭氏送案,正在此期间刘彭氏也不会再犯事。此案就如许告一段落了。

    以古代的眼光去看,实正在难以理解这个结果,但依照当时的法律划定,这是合理的。《大清律例》卷二十六《刑律人命》“杀子孙及仆众图赖人者”划定:[⑤]

    “凡是祖怙恃、怙恃故杀子孙……杖七十,徒一年半。”

    杀子孙的判刑明显轻于常人杀人,这与我国古代所谓“孝”的看法是分不开的。正在我国传统社会,怙恃对后代的惩戒权根植于尊卑品级制度与家庭教诲合法性的两重伦理基础之上。其制度设计的初衷正在于通过规范教养行为,确保后代遵从礼法教令,从而维系家庭内部秩序。这一权力不仅获得社会普遍认同,更以国度法律形式得到强制性保障,《大清律例》明白将“子孙违反教令”纳入刑罚范畴,赋予怙恃哀求官府介入惩戒的法定权力。

    但是,陪同着地方集权体制的强化与忠孝伦理的极端化,怙恃惩戒权逐渐同化为纲常礼教的统治工具。后代正在“父为子纲”的框架下,完全沦为家长的附属物。法律对怙恃暴力的宽纵,更加促进了这类趋势。

    刘彭氏弑女案的判决,如统一面棱镜,折射出清代法律中“孝道”伦理与专制权力的共谋。《大清律例》的轻判逻辑后,是法律对怙恃惩戒权的绝对维护——后代的生命权正在“父为子纲”的秩序下,不过是维系家庭权势巨子的祭品。

    偷梁换柱

    行文至此,我们无法纰谬刘寿姑如许一条年幼无辜生命的坠落而感触痛惜。

    但故事还远远没有竣事。

    道光二十一年十仲春初七日,巴县刑房向督臬道府提交了刘寿姑身故一案的详文,依照惯例,巴县将自理诉讼的案件登记造册送至府道司抚督查考,这是符合定制的一件常事。

    不寻常的是,详册中写道:“县民刘茂秀报称,身侄女刘寿姑染患痢疾,久治未愈。本月二十四日下午,身侄女赴院坝出恭,因两脚虚软,行走不稳,自行扑跌倒地,致被树枝根尖戳伤身故。”

    呈报重庆府的详文

    若不是案件仆人公的名字一样,我们可能会以为这是两起风马牛不相干的诉讼案。从“怒母杀子”到“树枝意内伤人”,巴县刑房呈上的详文为甚么要“偷梁换柱”?

    首先我们必要先了解一下巴县向督臬道府提交详文这一步伐,也就是清代州县的上报制度。州县作为亲民之官,断狱理讼为其日常政务之一。正在地方司法审判的历程中,为防治府州县滥禁和淹毙人命问题,清代制定了一系列划定。

    《清史稿·刑法志》中写到:

    各省户、婚、田土及笞、杖轻罪,由州县完结,例称自理。刀笔每个月设立循环簿,申送督、抚、司、道查考;巡道巡历所至,提簿查核,如有未完,勒限催审。[⑥]

    顺治十五年(1658年),清廷制定:

    凡是各府州县官,每季将现监罪犯姓名、年月、情节,并系何官未经审结启事,造册申报司道,转详抚按。有无端系狱,淹毙人命者,按察司指名开报,抚按据实题参。[⑦]

    之后历代天子不断修订,至乾隆朝,州县自理刀笔循环月报形成了定制。[⑧]

    而当触及命盗案件,为防止冤假错案贻误人命,有特地的审转制度应对。州县官正在勘验后必要呈报上司衙门复审,先辈行通禀,再进行通详。通详内容较为详细,包括具体的勘验结果以及讯供内容[⑨]。正在刘寿姑此案提交的详文中,也明白记载结案情经过、勘验结果与刘茂秀、刘彭氏、马仲银、李国泰等人的口供。其中的具体内容与前文所述大相径庭,但正在步伐上符合划定并无问题。

    诚然,正在现实情况下,上报制度的理论结果并不如统治者制定之初预期得那样,文书的改动,上上级官员的回护包庇,为了躲避责任而频仍发回重审之类的景象正在清代层出不穷[⑩]。原因多正在于清代地方官员考课的标准与“才”密切相关,府州县官员的“才”表现正在钱粮征催、讼狱听断、盗贼捉拿等项[11]。统领地区的命案多发会被视为地方官“教养不力”,是能干的表现。而州县官正在碰到命案时,也有着“命案破获率”的要求,倘若久不获,轻则罚俸,重则升级。

    揆诸本案,巴县知县李世彬将刘寿姑的命案谎报为病故,应是出于本身政绩思量,此案当中凶手既已认罚,被告又无贰言,为连结本身县域“民风淳朴”的抽象,将“恶母伤人”改为“幼女病故”上报天然不会有人不平甚至检举。

    刘寿姑案如统一滴坠入历史长河中的血珠,太轻太小,并未激起半点涟漪。可靠近一看,这血倒是刘寿姑个人运气的哀歌。当巴县刑房以“树枝意外”掩盖真相时,这场司法的“文字游戏”,将帝制晚期权要零碎对“完满治理”的病态寻求暴露无疑。正在“无讼”的理想与“命案必清”的考课压力下,真相能够被肆意篡改;正在“孝道至上”的伦理与“人命关天”的刑律间,司法也只是礼法秩序的衬托。

    回望此案,刘寿姑的死因不只是她母亲失控的镰刀,正在镰刀之下,是层层压力的重叠——佃农阶层的生计倾轧、寡妇处境的制度性困窘、下层仕宦的政绩焦急,共同构成了绞杀她的无形绳索。当刘寿姑的殒命被改写为“意外”,当凶手成为“树枝”时,她的生命正在历史乘写中完成了二次殒命。

    这位五岁女孩正在档案中的留下的只言片语提示着我们,司法终究要回答一个永恒的诘问——当制度与人道碰撞时,我们究竟挑选遮蔽鲜血,还是直面现实?

    [①] 宋慈著,高随捷译注:《洗冤集录》,中华书局,2018年,第3页。

    [②] 汤茜:《我国古代仵作生态研究与历史观照》,东北政法大学,2012年,第16页

    [③] 张荣铮等点校:《大清律例》,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1993年,第642页。

    [④] 张荣铮等点校:《大清律例》,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1993年,第438页。

    [⑤] 张荣铮等点校:《大清律例》,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1993年,第463页。

    [⑥]赵尔巽,等:《清史稿》,北京:中华书局,1977年,第4207页。

    [⑦]【清】伊桑阿,等:《大清会典》(康熙朝),北京:清内府刻本,康熙二十九年(1690),卷124,6a-b。

    [⑧]陈丽:《清代的州县刀笔“上报下查”制度》,《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24年,第6期。

    [⑨]那思陆:《清代州县衙门审判制度》,我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 年,第 81-84 页。

    [⑩]史志强:《冤案何以产生:清代的司法档案与审转制度》,《清史研究》2021年,第1期。

    [11]苏丹丹:《清代地方仕宦考课制度研究》,硕士学位论文,山东大学法律史,2018年。

    公布于:上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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