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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讯(记者张静姝 通信员车怡)员工提出告退,公司提出两边劳动合同中约定,如员工未提前30日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去职,应赔偿公司一个月工资的损失。因协商未果,公司将员工诉至法院,请求支付未依照劳动合同约定推行提前告知义务给公司酿成的损失8000元。克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判决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
小张2019年4月入职某商务公司,担任前台,月工资标准8000元。2023年7月10日,小张提出去职,向导回复称需提交书面告退申请,并完成事情交接,7月18日小张向公司邮寄了书面告退信。
某商务公司诉称,小张未提前30天通知去职,违反了两边劳动合同的约定,故请求其赔偿未提前推行告知义务给公司酿成的损失。公司主意,两边约定的损失赔偿是惩罚性子的违约金,无论是不是实际发生损失都应当赔偿,就具体损失,某商务公司未提交任何证据予以证实。
小张辩称,公司已答应同意去职,其已完成事情交接,未给公司形成损失,不同意某商务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划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划定的景遇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负担违约金。”据此,“未提前三旬日提出去职”之景遇,并非用人单位能够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的正当事由。
现某商务公司未能举证证实小张提前三旬日提出去职给该公司形成经济损失,其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故不予支持。法院最终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商务公司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该判决现已见效。
(文中劳动者及用人单位名称均系假名)
编纂 刘倩 校对 李立军
发布于:北京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