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5-05-20 09:5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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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月19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然宣判贵州省应急经管厅原党委委员李钢平纳贿一案,对被告人李钢平以纳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惩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对被告人李钢平纳贿所得财物及孳息依法充公,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9年至2020年,被告人李钢平利用担当贵州省平安监督经管局平安监督经管一处处长、党组成员、总工程师,贵州省应急经管厅党委委员等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单元和小我私家在申报补助资金、承接工程和款子拨付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20万余元,个中部分未实际取得。

    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为,被告人李钢平的行为构成纳贿罪,纳贿数额巨大,应依法惩处。鉴于 李钢平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部分犯罪系未遂,自动退赃,自愿认罪悔罪,依法可对其从轻惩罚。法庭遂作出上述讯断。

    2024年4月10日,李钢平被查;2024年9月29日被开除党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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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查,李钢平丧失抱负信念,背弃初心任务,处心积虑对抗组织审查;违背组织原则,隐瞒没有报小我私家有关事项;廉洁底线失守,收受大概影响公道执行公事的礼品礼金,借用经管和服务对象钱款;违背生活纪律;丧失纪法底线,将公权利当作攫取私利的对象,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申报项目补助资金、拨付项目款和承接项目方面投机,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李钢平严重违背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和生活纪律,构成严重职务守法并涉嫌纳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没有收敛、没有罢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划定,经贵州省纪委常委会集会研究并报贵州省委答应,决定给予李钢平开除党籍处分;按划定取消其享受的报酬;收缴其违纪守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审查构造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公然信息表现,李钢平,汉族,1962年1月生,大学学历(工学学士)。

    1982年8月至1990年12月,李钢平在贵州铝厂任职。1990年12月,他在中国有色金属产业总公司贵阳公司(贵州省有色金属产业经管局)任职,先后担当组干处(老干处)科长、人事部主任、党组成员、经理助理、局构造党委书记等职。

    2000年10月至2004年6月,李钢平任贵州省有色金属行业经管办公室副主任、党组成员。2004年6月至2018年11月,在贵州省平安临盆监督经管局任职,先后担当平安监督经管一处处长,党组成员、总工程师,贵州煤矿平安监察局党组成员。2018年11月,李钢平任贵州省应急经管厅党委委员。

    公布于: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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