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5-05-19 20:24:58
  • 阅读(3956)
  • 评论(59)
  • 本文转自【新华社】;

    新华社贵阳5月19日电(记者汪军)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19日一审公开宣判贵州省应急管理厅原党委委员李钢平纳贿案,对原告人李钢平以纳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惩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对原告人李钢平纳贿所得财物及孳息依法充公,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9年至2020年,原告人李钢平利用担任贵州省安全监视管理局安全监视管理一处处长、党组成员、总工程师,贵州省应急管理厅党委委员等职务上的方便,为相关单元和个人在申报津贴资金、承接工程和款子拨付等方面提供赞助,不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20万余元,个中部份未实际获得。

    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为,原告人李钢平的行为组成纳贿罪,纳贿数额巨大,应依法惩处。鉴于原告人李钢平归案后照实供述犯法事实,部份犯法系未遂,主动退赃,自愿认罪悔罪,依法可对其从轻惩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发布于:北京市
    3  收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