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5-05-18 19:5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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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酒类产品利润高,当前市场上,部分商家为攫取暴利,以次充好、以假乱真的行为屡禁不止。“职业打假人”一次性购买12瓶高档白酒,请求十倍赔偿,是“合法维权”还是“过度索赔”?日前,北京市通州区群众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凭据被告金某某所购买酒水属于高档酒水的事实,以及本地区一般消耗者的购买习惯,认定2瓶白酒的购买数量应属于公道生存消耗,可获得十倍惩处性赔偿金。

    12瓶酒8瓶假,买家请求10倍赔偿

    2024年4月11日,金某某从某烟酒行购买了1原箱及6瓶散瓶某知名品牌白酒,共计12瓶,金额合计13200元。

    今后,金某某通过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某所确定该烟酒行的法人主体系北京某商贸公司,并通过工作人员与该公司取得联系,主意所购白酒包装粗拙,猜疑为冒充产品,请求退货退款并赔偿。正在遭到商贸公司拒绝后,金某某诉至法院,请求商贸公司向其退还购酒款子13200元,并依照购酒款金额的十倍赔偿132000元。

    庭审过程中,经查,金某某对其购酒过程进行了全程灌音录相,录相中能够表现其向法庭提交的12瓶白酒与自商贸公司处购买的白酒为同一商品。某知名品牌白酒生产企业委派判定师出庭,对案涉白酒的真伪进行当庭判定。

    经判定,其中4瓶为真酒,其余8瓶为冒充产品。金某某当庭变革诉讼请求,请求商贸公司向其退还购酒款子8800元,并依照购酒款金额的十倍赔偿8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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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并未克制“知假买假”

    通州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有三个争议核心:

    金某某对于其购买的酒水为冒充产品是不是“明知”?

    对于当事人是不是“知假买假”,需要结合当事人的涉诉经历和购物过程,以及购物后的维权过程等综合认定。本案中,金某某正在并不是酒水消耗的顶峰期(非节沐日期间)自街边小店一次性购买12瓶高档白酒,并正在购酒过程中全程灌音录相,正在购酒后第一时间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告发,请求退货退款及十倍赔偿,其行为与普通消耗者的行为习惯明显不符。

    另查金某某正在全国19个省市区涉买卖合同纠纷近百件,反复多次主意高额索赔,应该认定其买假行为具有职业性。

    “知假买假”者购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是不是能获得惩处性赔偿?

    《最高群众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意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正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群众法院不予支撑。

    《最高群众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处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购买者明知所购买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请求生产者大概经营者领取价款十倍惩处性赔偿金的,群众法院应该正在公道生存消耗需要局限内依法支撑购买者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并未克制“知假买假”的行为,发挥“知假买假”者实时发明生产经营者违法线索、帮忙净化市场的作用,具有一定积极意义,金某某购买酒水的行为虽然具有职业性,但仍有权正在公道生存消耗需要局限内获得惩处性赔偿金。

    怎样界定公道生存消耗需要局限?

    《最高群众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处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群众法院能够综合保质期、普通消耗者平常消耗习惯等要素认定购买者公道生存消耗需要的食品数量。

    本案中,金某某的购买行为具有职业性,应认定为购买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但仍不能否认其具有消耗者的身份,故法院综合金某某所购买酒水属于高档酒水的事实,以及本地区一般消耗者的购买习惯,认定2瓶白酒的购买数量应属于公道生存消耗。被告金某某正在该局限内,可获得十倍惩处性赔偿金。

    综上,法院判决商贸公司退还金某某8瓶白酒(经判定为假酒)货款8800元,给付金某某2瓶白酒的十倍惩处性赔偿款22000元。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且商贸公司已推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法院:不鼓励以取利为目的的“知假买假”行为

    2021年修正的《最高群众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白“知假买假”者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如故有权向生产者、销售者主意权利。“知假买假”者正在发明食品药品领域问题线索、促进企业加强外部管理以及增强公众维权认识方面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因此法律并未对其行为一概予以克制。但是仍要看到,惩处性赔偿金制度的本意,是袭击停止生产经营者的违法行为,提高其违法成本,促进其合法规范经营,进而营建和维护良好的生产经营次序,保障经济社会连续健康发展,而不是令生产经营者因恶意索赔陷入逆境。

    针对社会上存正在的恶意高额索赔、连续购买索赔和反复索赔行为,最高群众法院发布的《最高群众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处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于2024年8月22日起施行,《解释》对恶意高额索赔、连续购买索赔和反复索赔行为予以规制。《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对于“知假买假”者恶意高额索赔,正在公道生存消耗需要局限内依法支撑其惩处性赔偿请求。保质期、普通消耗者平常消耗习惯、购买者的购买频次等是认定“公道生存消耗需要局限”食品数量的重要考量要素。

    法律保护消耗者的合法权益,但是不鼓励以取利为目的的“知假买假”行为。职业打假人以取利为目的,行使自身经验,购买明知存正在问题的商品并索赔,其行为逐利性明显,司法实践中,对于认定为超越“公道生存消耗需要局限”的部分,不适用惩处性赔偿。法律倡导生产经营者依法规范经营,消耗者感性维权。消耗者如遇到制假售假行为,应通过保留购物凭证、向羁系部门投诉、提告状讼等合法途径办理问题,维护自身权益的同时需要兼顾诚信准绳,切勿滥用权利,商家也应合规生产经营,共同维护良好的市场次序。

    新京报记者 张静姝 通信员 王高远 校对 张彦君

    发布于: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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