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5-05-14 22:07:00
  • 阅读(6925)
  • 评论(26)
  • 2024年11月29日

    合肥某货品运输无限公司

    实际经营人、总经理靳某某

    因未认真落实

    安全临盆相关规定

    未严格落实安全主体责任

    致使公司的货运车辆

    产生多起亡人变乱

    构成重大责任变乱罪

    被合肥高新技术家当开发区人民法院

    一审讯处有期徒刑3年

    缓刑3年

    经观察,靳某某是合肥5家货运无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操纵人,担任公司的日常运作和安全管理。2020年至2023年期间,这五家公司名下的车辆及驾驶人正在临盆运输过程中产生多起门路交通亡人变乱。

    经公安机关查询,这五家公司名下多辆灵活车存正在逾期未检验、违规未处理等景遇。另查明,靳某某名下一家公司因未采取措施消弭安全隐患,以及挂靠车辆存正在违规行为被交通运输管理部分屡次行政处罚。

    法院审理认为,靳某某任职期间,违背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未严格落实安全主体责任,致使公司的货运车辆自2020年以来产生多起亡人变乱,车辆驾驶员承担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构成重大责任变乱罪,依法判处靳某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合肥交警提醒

    安全责任大于天,管理缺位会判刑。门路运输企业及管理人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临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门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例,落实企业安全临盆主体责任,健全安全临盆管理制度,加强车辆的动态羁系,做好客货运车辆维护颐养,强化企业从业职员教育管理。

    公布于:北京市
    51  收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