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奚丹霓、冀成海/央视新闻
2025年5月13日,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群众法院一审公开宣判我国石油自然气集团有限公司原党组书记、董事长王宜林受贿一案, 对被告人王宜林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群众币三百万元;对王宜林犯法所得财物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
1996年至2020年,被告人王宜林行使担任新疆石油管理局勘察开发研讨院党委副书记、院长,新疆石油管理局党委常委、副局长,我国石油自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新疆油田分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我国石油自然气集团公司党组成员、副总经理,我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党组书记、董事长,我国石油自然气集团有限公司党组书记、董事长等职务上的方便,为有关个人在职务调整、项目承揽、企业谋划等事项上提供赞助, 非法收受财物总计折合群众币3501万余元。
鄂尔多斯市中级群众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宜林的行为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迥殊巨大,应依法惩处。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控制的部分受贿现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涉案赃款赃物已悉数追缴,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本期编辑 邢潭
发布于:上海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