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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包装食物是否可以因耐储存即可忽视对生产日期的标注?近日,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涉网购茶叶胶葛案。某卖家在电商平台售卖的普洱茶饼,无生产日期且生产厂家没有明,被买家陈某告上法庭。最终,法院讯断卖家退一赔十,陈某退还涉案成绩茶饼。
网售茶饼未标注生产日期被诉
陈某在某电商平台耗费2880元购买了4提普洱茶饼。到货后,陈某发现茶饼外包装上关于产物称号、净含量、产物配料、原料产地、产物执行标准、生产许可证号、保质期、生产厂名、厂址等信息均完备,惟独没有生产日期。
陈某向店铺客服反应了这个成绩,客服透露表现,“厂家忘了印生产日期,这个茶就是2008年的”,并称陈某没有满意可以将茶叶退回,已喝了的一个茶饼可以留下,就当作赠予。
陈某以为,卖家应该依照食物安全法的规定退一赔十。随后其便将涉案店铺及商品,投诉至生产厂家地点地的市场羁系局。市场羁系局回复称,在当地并无茶包装上标注的生产厂家,同时在产物包装标注的厂址并未发现相应茶厂。陈某因此将涉案店铺诉至法院,以茶叶没有符合食物安全标准为由要求退一赔十。
商品关键信息缺失没有符合食物安全标准
涉案店铺则以为,涉案商品确实是2008年生产,包装是原封包装,他们也未打开查看,所以涉案商品出现的环境没有是自己的成绩,而是生产商的成绩。店铺还透露表现,其并未和生产厂家直接对接过,而是经过两头商采购,且两头商称茶叶包装上的生产厂家确实存在。
展开盈余 67 %一审法院审理以为,凭据食物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没有符合食物安全标准的食物或者谋划明知是没有符合食物安全标准的食物,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谋划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没有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物的标签、仿单存在没有影响食物安全且没有会对消费者形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法院透露表现,生产日期的遗漏属于商品关键信息的缺失,而非上述执法规定中的“标签瑕疵”,因此可以认定涉案商品没有符合食物安全标准。
此外,凭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物安全民事胶葛案件适用执法多少成绩的解释(一)》第六条的规定,食物谋划者未能提供所售食物的合法进货泉源的,消费者主张构成食物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明知”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由于涉案店铺未能证实涉案商品具有合法泉源,因此一审法院以为,店铺已对涉案商品没有符合食物安全标准的环境构成明知。综合以上环境,一审法院讯断卖家退还陈某购物款2880元,并支付十倍赔偿款28800元,陈某应退还涉案茶叶给卖家。卖家没有服,提起上诉。
“谋划者应尽进货查验义务”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以为,涉案商品的茶饼已过筛分、紧压、干燥等特定工序,改变了茶叶基本自然性状,没有再是源于农业的低级产物,且涉案产物已过包装,应属于预包装食物局限。
同时,标签瑕疵首要是指符号、文字等方式上有瑕疵但没有会导致消费者对食物安全发生误会的情形,而非内容上的成绩,预包装食物的生产日期属强制性标示项目。对于涉案茶叶来讲,特定年份生产还属于其首要卖点,势必会对消费者形成认知上的指导,其标签未清晰标明生产日期没有属于没有影响食物安全且没有会对消费者形成误导的瑕疵,因此涉案茶叶属于没有符合食物安全标准的食物。
二审法院还以为,凭据执法规定,食物谋划者采购食物,应该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物出厂磨练及格证或者其他及格证实,应该创建食物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物的称号、规格、数目、生产日期等外容。卖家作为茶业从业者,其对于茶叶标签的认知应高于常人,但凭据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回复,涉案商品外包装上载明的生产厂家在当地并没有存在,涉案店铺未能证实其依照执法规定履行了食物谋划者的进货查验义务。
最终,北京四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案件已生效。
法官提醒,食物谋划者作为食物安全的第一义务人,必需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本案中,商家未核实生产厂家真实性,也未保存有效的进货凭证,导致销售了没有符合安全标准的食物,最终承担了十倍赔偿的执法后果。即便商品经过两头商采购,谋划者仍需对产物泉源和标签完备性担任,没有能以“未直接对接厂家”为由推卸义务。
法官提示消费者,预包装食物的标签信息是判断其安全合规的重要依据,任何缺失均可能影响食物安全或误导消费决策。即使茶叶等耐储存食物保质期较长,消费者也应仔细核对标签,保留购物凭证,发现关键信息缺失或矛盾时,及时流动证据,并经过协商退货、向羁系部门投诉或提起诉讼等途径维权。
新京报记者 吴梦真
编辑 甘浩
校正 李立军
公布于:北京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