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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zi)料图:破(po)产不是一次性措施,必要长效机制保障。图/IC photo
近(jin)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yuan)发布的一则个(ge)人破(po)产清算申请公告,被网友(you)转发到社交平台上,引发了(le)热议。
据上游旧事报导,相关网帖截图显示,申请人周(zhou)某,女性,37岁,每月工资(zi)收入为4784元,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11592.27元,但其申报的债务总额高达2544万余元,远超其可承受(shou)局限。
记(ji)者以市民身份接洽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yuan)工作人员(yuan)了(le)解情(qing)况,对方表(biao)示:“现在(qian)该案尚处于个(ge)人破(po)产申请审查公告阶段(duan)。”深圳市破(po)产事务经管署工作人员(yuan)则表(biao)示:“法院(yuan)在网上发的是个(ge)人申请审查公告,而非申请受(shou)理公告。申请审查公告的目的是遍及征集知情(qing)人的反应,并审查申请人信息的真实性。”
这一个(ge)人破(po)产申请最终能否被法院(yuan)受(shou)理,惹人关注(zhu)。
对个(ge)案不必轻下结论
展开剩余 78 %现在(qian),我国个(ge)人破(po)产制度还在发达地区试点,一些地方形成了(le)完备的地方法律规范文件,如《深圳经济特区个(ge)人破(po)产条例》(以下简称(cheng)《破(po)产条例》)。
所谓个(ge)人破(po)产,简单(dan)说就(jiu)是,当一个(ge)人资(zi)不抵债时(shi),由法院(yuan)决定是否豁免其大部份(fen)债务,从而得以从新动身。
以是,当一个(ge)人堕入破(po)产时(shi),是已经欠了(le)“一辈子还不起的钱”,照样“十辈子还不起的钱”,区分实在不大。
重要的是,该不该对其减(jian)去包袱,赋予当事人从新动身的机会。《破(po)产条例》强调的是“促进诚信债务人经济重生”,破(po)产法学理中称(cheng)之为“诚笃且不幸”的人。
此事中,月收入四(si)五千元的周(zhou)某因何欠下2544万元巨债,人们现在(qian)不得而知。但这不代表(biao)其未必没有公道缘故原由。
比如,她(ta)大概原来是经营企业的。中小(xiao)微企业的大股东被要求(qiu)为企业债务提供个(ge)人担保,是很常见(jian)的情(qing)形。或许是因为经营失败,企业倒闭,才转业当了(le)打(da)工人。若是当事人不停是几(ji)千元的收入程度,大约想赊(she)账也(ye)欠不下两千多万元的债务。
因此,对详细个(ge)案事实,公众在讨论过程中不必轻下结论,应尊重法院(yuan)的判断。
破(po)产不是一次性措施
当然,公众对此事中的一些关切也(ye)是公道的。
若是先抛开单(dan)个(ge)案例,从一样平常性的破(po)产法实行原则看,相关方面在处置惩罚此类事件中,应当确认破(po)产申请人的债务是真实的。
要知道,多数破(po)产不会致使一分(fen)钱都不还,而是给每一个(ge)债权人都按(an)比例分(fen)配一部份(fen)债务。因此,要防止破(po)产申请人和他人勾结恶(e)意假造债务,或恶(e)意受(shou)让他人债务来“稀释”其他合法债务的受(shou)偿机会。
同时(shi),相关方面也(ye)应当确认破(po)产申请人的债务不是恶(e)意背负的。详细看,故意毁损别人的贵重物品(pin)、致使背负巨债的,就(jiu)不宜允许实用(yong)破(po)产。
当事人有过明显超越个(ge)人财(cai)产和收入程度的非感性消耗、奢靡消耗的,也(ye)可从严认定不切合“诚信债务人”尺度。
处置炒房等(deng)谋利活动失败,且有违规借用(yong)他人名义等(deng)情(qing)节而背负巨债的,当前(qian)也(ye)不宜认定为“诚信债务人”。
对夫妻配合债务的部份(fen),当然也(ye)应当审查其配偶的欠债行为。比如,应当确认破(po)产申请人及其配偶现在的收入和财(cai)产,确认破(po)产申请人没有转移、隐匿重要财(cai)产的情(qing)形。债务人的配偶、子女、配合生活的近(jin)支属、其他利(li)害(hai)关系人等(deng)均有配合调查责任。
而一旦在事后发现有此等(deng)线索的,也(ye)应实时(shi)改变已经做出的允许破(po)产的裁定,并追究当事人就(jiu)此欺诈(zha)债权人和法院(yuan)的责任。
破(po)产不是一次性的措施,必要长效机制的保障。如应当有切实的配套制度来确保被免债的破(po)产人实行非生活工作必要的消耗,包括扩建、装修房屋,供子女就(jiu)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等(deng)。
事实上,深圳出台的《破(po)产条例》对上述(shu)问题均已有所划定,以便在制度上防范“假破(po)产、真逃债”。
当前(qian)实用(yong)“宜紧不宜松”
此次个(ge)案的信息,恰是出现在深圳中级人民法院(yuan)的破(po)产清算申请公告平台上才被媒体发现。当事人的真实姓名已经被宣布,法院(yuan)会通知她(ta)的债权人。
虽然本案热度超乎常人,但这恰是制度设(she)计(ji)的初衷,即让社会知情(qing),允许公众来监督,以便发现大概存在的问题。
现在(qian),法院(yuan)还没有批准其破(po)产清算,甚(shen)至还没有正式受(shou)理其破(po)产申请。后续还大概有听证等(deng)调查步伐。申请人的债权人、其他利(li)害(hai)关系人等(deng)都无机会参(can)与。
在此时代,知情(qing)人也(ye)可通过相关破(po)产平台等(deng)渠道予以异议或告发。而且,在深圳,个(ge)人想通过破(po)产来免去债务,最少得间隔8年才能来一轮,不可轻易重复。
必要指出的是,破(po)产制度不只(zhi)是为了(le)债务人的利(li)益。债权人为了(le)尽(jin)早有个(ge)说法,也(ye)可以自行申请让某个(ge)债务人进入破(po)产步伐。
不同国家对个(ge)人破(po)产制度实用(yong)的松紧度有所不同。我国还处于制度探索的早期,公众对“欠债还钱”的社会规范承认度还对照高,对法院(yuan)能否公道实用(yong)个(ge)人破(po)产制度,生怕也(ye)有一些疑虑。
故而,对个(ge)人破(po)产的实用(yong)现在“宜紧不宜松”。随着(zhe)实践的成熟、民众对个(ge)人破(po)产制度更为认识(xi)、接受(shou)程度更高后,才应渐渐推广实用(yong)局限。将来,也(ye)包括个(ge)人破(po)产制度不但局限于地区性探索尝试,而是在天下层面进行统一建设(she)、完善,以使其更好地服务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
撰稿 / 缪因知(经济法学者)
编(bian)辑 / 马小(xiao)龙
校对 / 张彦君
发布于:北京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