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5-05-25 10:4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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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日,最高群众法院发布“民法典颁布五周年典范案例”系列的第一个专题:“传承中华丽德,弘扬社会主义焦点价值观”。专题聚焦见义勇为、孝亲敬老、诚实取信等传统美德和焦点价值观的要求,讲述群众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弘扬真善美、鞭挞假恶丑的故事,进一步凝聚向上向善的精力力量。

    典范案例:后代长时间没有尽养活义务,依法组成遗弃,丧失承继权——高某乙诉高小某法定承继纠纷案

    (一)基础案情

    高小某系高某甲独子。1992年,高小某(时年20周岁)在与怙恃的一次争执之后离家出走,从此对怙恃没有闻没有问。母亲抱病时其未照顾,去世时未奔丧。父亲高某甲身患重病甚至做庞大手术期间,高小某也未履行任何照护义务。高某甲有四个兄弟姐妹,分别为高某乙、高某丙、高某丁和高某戊。个中,高某乙对高某甲夫妻照顾较多。高某甲去世后,高某乙接洽高小某处置惩罚高某甲的骨灰落葬事宜,高小某没有予理睬,却以独一的第一顺位法定承继人身份,领取了高某甲名下部分银行存款。高某乙告状至法院,以为高小某遗弃高某甲,应丧失承继权,高某甲的遗产应由第二顺位承继人承继。高某丙、高某丁和高某戊均认可高小某应丧失承继权,并出具声明书表示放弃承继高某甲的遗产。

    (二)裁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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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效裁判以为,后代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顾和精力上慰藉的养活义务。承继人遗弃被承继人的,依法应丧失承继权。高小某自1992年离家后,三十余年来对怙恃没有闻没有问,没有仅未给予任何经济帮助,也没有任何养活举动,怙恃去世后,亦怠于为怙恃送终,已组成遗弃,故判决高小某丧失承继权,高小某在高某甲去世后自高某甲账户内所存款项应由高某乙承继,高小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旬日内返还。

    (三)典范意义

    百善孝为先,养活怙恃既是社会主义焦点价值观的内在要求,也是后代的法定义务。该义务没有因怙恃有经济支出、身体状况良好而免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划定,承继人遗弃被承继人,或者虐待被承继情面节严重的,丧失承继权。本案中,高小某作为家中独子,三十余年对怙恃未尽任何养活义务,故法院认定其举动组成遗弃,并判决其丧失承继权。本案裁判有利于引导民事主体越发重视和维系相亲相爱的家庭干系,弘扬孝亲敬老的优良传统和向上向善的家庭美德。

    (四)民法典条文指引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承继人有以下举动之一的,丧失承继权:

    (一)故意杀害被承继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承继人;

    (三)遗弃被承继人,或者虐待被承继情面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勒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承继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承继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举动,确有改过表现,被承继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承继人的,该承继人没有丧失承继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划定举动的,丧失受遗赠权。

    发布于:上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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