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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9日,记者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江苏)获悉,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连云港曱曱水产物贩卖有限公司因涉嫌违反商品量计量管理划定的行为及其从属被赣榆区市场监管局惩罚。
2025年2月23日,赣榆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消费者赞扬举报,反应当事人涉嫌贩卖短斤少两的大虾,该局遂对当事人谋划的大虾产物进行抽检,并于2025年3月21日收到检验报告,报告显示当事人贩卖的大虾产物的实际量与商业结算量偏偏差超过划定,因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惩罚划定》的划定,该局于2025年3月24日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观察。
经查,当事人自2025年2月16日开始通过微信平台名为曱曱外货严选海鲜的店铺贩卖一款散称大虾产物,并在页面宣扬产物为5斤(链接中标明5斤装2030规格海鲜大虾,换算为法定计量单元为2.5kg),贩卖价格是95.9元/单,按当事人传播鼓吹量计算上述海虾价格为38.36元/kg,后经镇江华大检测有限公司检验,上述海虾产物的净含量实为1.611kg,当事人在贩卖上述海虾产物时实际量与结算量相差899g,已超越《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视管理办法》附表1对应价格中≤1kg的产物负偏偏差2g的要求,停止该局检查前,当事人共计贩卖了32单合计3068.8元的海虾产物。
睁开剩余 31 %另查,案发后当事人下架了产物链接进行整改。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视管理办法》第五条“零售商品经销者利用称重计量用具每次当场称重商品,在本办法附表1、附表2称重局限内,经核称商品的实际分量值与结算分量值之差没有得超过该表划定的负偏偏差。”的划定,组成贩卖实际量与商业结算量偏偏差超过划定的零售商品的行为。鉴于当事人主动合营执法人员观察,照实陈述违法事实,并提供贩卖记录等证据质料。经赣榆区市场监管局综合考量,凭据《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惩罚划定》第五条之划定,决意对当事人作出惩罚以下:罚款5000元,上缴国库。
作者 | 中国市场监管报记者 祝富 通信员 刘星宇
公布于:北京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