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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以来,多地网约车营运险保费大幅上涨,部分网约车司机为节省成本,将实际处置网约车运营的车辆仍按“非营运”性质投保商业险,此类违规操纵将面临如何的法律后果?一起来看下面这起真实案例。
案情回顾
网约车司机李徒弟正在载客过程中发生交通变乱,经交警认定,李徒弟负悉数义务。受损方起诉要求李徒弟赔偿修车费5900元。经查,李徒弟的车辆正在同一家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险,交强险的财产丧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但保单显示,李徒弟的车辆保险性质为“非营运”。现保险公司提出,由于李徒弟擅自改变车辆营运性质,且该情形已正在保险条目中作出“加粗”提示,根据《中华群众共和国保险法》相关规定,属于应当正在商业险局限内予以幸免赔的情形。
法官说法
关于交通变乱赔偿义务的负担递次,《中华群众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了交强险优先赔付,商业险补充赔付,侵权人负担兜底义务的准绳。
《中华群众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正在“保险标的危险水平显著添加”时,被保险人负有实时通知保险人的义务,如被保险人不推行该项通知义务,则保险人对因此发生的保险变乱不负担赔偿保险金的义务。《最高群众法院关于适用〈中华群众共和国保险法〉若干成绩的解释(四)》第四条第一款将保险标的用处的改变列为法院认定危险水平显著添加时应当思量的因素之一。从形式上看,将“非营运”车辆用于网约车营运,改变了保险标的车辆的用处;从实质上看,组成危险水平显著添加须具备重要性、持续性、弗成预见性三个判断标准。以“非营运”性质投保的车辆处置网约车服务,改变了被保险车辆的利用性质,提高了案涉灵活车利用频率,致使案涉灵活车长时候处于一定风险状况,超越了保险公司正在合同订立时对危险的预知,属于“使保险标的危险水平显著添加”的情形。
展开剩余 52 %本案中,李徒弟的车辆虽投保了交强险和非营运性质的商业险,但由于其擅自改变车辆用处,且未按合同商定实时通知保险人,致使商业险被拒赔,小我私家需负担剩余丧失。终究,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正在交强险保险局限内向对方支付赔偿款2000元,剩余丧失3900元由李徒弟赔偿。
法官提示
一般情况下,跟着车辆行驶里程添加,交通变乱几率随之添加,商业险保费也相应上涨,因此,家庭自用车辆与营运车辆商业险保费显著差距的背后,是车辆行驶里程巨大差别的风险级差。提示广大司机,切勿心存侥幸,务必要按照车辆实际利用性质投保相应的商业险,幸免涌现“省保费赔修车费”的情况。同时,若小我私家非营运车辆以后存正在运营网约车情况的,需立即通知保险公司,防止涌现商业险拒绝赔付的情形。
法条链接
《中华群众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二条 正在合同无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水平显著添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商定实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商定添加保险费大概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商定扣除自保险义务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推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水平显著添加而发生的保险变乱,保险人不负担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最高群众法院关于适用〈中华群众共和国保险法〉若干成绩的解释(四)》第四条 群众法院认定保险标的是不是组成保险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危险水平显著添加”时,应当综合思量以下因素:(一)保险标的用处的改变;(二)保险标的利用局限的改变;(三)保险标的所处环境的变更;(四)保险标的因改装等原因引起的变更;(五)保险标的利用人大概经管人的改变;(六)危险水平添加持续的时候;(七)其他可能致使危险水平显著添加的因素。保险标的危险水平固然添加,但添加的危险属于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预见大概应当预见的保险合同承保局限的,不组成危险水平显著添加。
来源:北京二中院金色天平
发布于:北京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