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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区代理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本日(13日)经过,根据《保护国家平安条例》(《国安条例》)第110条订立《保护国家平安(中央群众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保护国家平安公署)规例》,及根据《国安条例》第42条,由代理行政长官作出《保护国家平安(禁地宣布)令》,就香港国安法第五章关乎中央群众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保护国家平安公署的职责的条文订明详细细节,以履行香港特区的宪制责任进一步完善保护国家平安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
两项从属法例于同日刊宪并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