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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2日,上海市第(di)三中级人(ren)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上海能源科(ke)技(ji)进展无限公司原党委(wei)书记、董事长李海瑜纳贿案,对原告人(ren)李海瑜以纳贿罪判处有期徒刑(xing)十三年,并处罚金人(ren)民币五百万元;拘留收禁在案的涉案赃款、赃物(wu)及退出的守法所得予以充公。
经审理查明:2019年至2024年,原告人(ren)李海瑜利用担当国家电投集团能源科(ke)技(ji)工程无限公司党委(wei)书记、执行(xing)董事、董事长,上海能源科(ke)技(ji)进展无限公司党委(wei)书记、董事长等职务便利,接受有关单元和小我私家(ren)拜托,实际大概承诺在承接工程、合资合作、资金结算、员工招录、人(ren)事调整等事项上提供赞助,非法收受财物(wu)总计(ji)折合人(ren)民币5233万余元。
上海市第(di)三中级人(ren)民法院认为,原告人(ren)李海瑜的行(xing)为构成纳贿罪,数额特(te)别巨大,应依法惩处。鉴于李海瑜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恶行(xing),主动交(jiao)代(dai)办案机关还没有控制的大部(bu)分纳贿犯罪现实,认罪悔罪,主动退赃,赃款赃物(wu)已悉数(bu)追缴,依法可以对其(qi)从轻(qing)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jue)。
2024年3月30日消息,李海瑜在任上被查。
发布于:北京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