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5-05-14 13:3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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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京报讯(记者吴梦真)新京报记者获悉,近日,某管理公司招聘专员董某因长期在夜间、休息日经过微信等线上方式处理事情,请求公司支付加班费。经北京三中院审理,认定董某存在“线上加班”事实,判决公司支付加班人为。

    据了解,董某在某管理公司负责骑手招聘与培训,因天天都有骑手入职,需协调技术部学天生课程、处理突提成绩,常在事情日夜间、休息日及节沐日经过微信、邮件远程办公。董某提交的微信记录表现,部份加班时段持续至22点后。公司亦经过发放晚饭券、报销打车费变相认可加班事实。董某主张,减去系统中表现的337张晚饭券对应的时长,可推得延时加班时间。公司未支付延时及休息日加班费,他索赔相应待遇。

    公司辩称,劳动合同约定加班需提早审批,董某未提交申请。董某则透露表现,因骑手用工紧张,加班系公司直接安排,且岗亭性子决定需随时相应,无法按常规流程审批。

    法院审理认为,尽管合同约定加班审批,但考虑到董某岗亭特性,事情具有周期性、应急性特性,公司分配使命的时间请求间接导致其没有得没有加班。是以,相干加班制度的设定没有宜太过严苛。董某提交的微信记录、邮件截图等证据,足以证实其在非事情时段支付实质性劳动,显着占用休息时间。

    凭据《中华群众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加班认定需以“特定事情内容”为支持。法院综合考虑董某事情环境、待遇标准及公司营业特性,酌情确定加班费数额。

    法官透露表现,本案系新业态领域隐形加班的典范案例。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劳动者经过微信、钉钉等线上平台处理事情已为常态。与传统线下加班比拟,“线上加班”具有隐形化、碎片化的特性,劳动者是否支付实质性劳动、具体加班时长更加难以认定,对劳动者举证义务请求更高。

    本案在案件审理中,重点检察线上加班是否显着占用劳动者休息时间、劳动者是否支付实质性劳动,并综合考虑劳动者的事情性子、事情内容、加班频次、加班时长等因素,依法确认劳动者“线上加班”的事实,并酌情确定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加班人为的数额,切实保障了劳动者的正当权益。

    编辑 刘倩 校正 穆祥桐

    公布于: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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